褪去你生命的外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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夕陽奔馳在蟬鳴的歸途
在下著雷雨的旱季,他們將你生命的外衣褪去
昔日蒼鬱的天空,和屬於這一季那透涼的氣息
都已成記憶的白骨(在霧裡的夢我尋不著遮蔭)
你我的分離與那瘸了腿的理想
相約在山頂田野上(在你來途中的小路兩旁)
沈靜的躺下(在那赤裸的床裡)
雨滴仍舊打著你的面無表情(在那金屬交割的悅耳聲響背後)
而思念的綠蔭,終將沈醉在沒有嗅覺的荒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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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動物而言,人們看得到他們淒哀的眼神,與我們可以理解的「血肉」帶來的憐憫,動物有人保護,然而對於植物的虐待呢?
環狀剝皮是一種古老而有效的方式,可以讓樹木無法從根部吸收水分,漸漸死亡。對一個人而言,相當於將他牢牢釘在十字架上,還幫他頭上裝個屋頂,讓他乾枯脫水至死。
台灣的樹林管理,無論是山坡地保育條例還是森林法,都對砍伐有所規定和限制。但法規之外,人們可是有自己的作法。無論是山坡地或是國有林地,對枯倒樹木皆沒有法規可管,若不採,不伐,只要悄悄的將樹木環狀撥了皮,接下來就是等待豐收的日子。
再者,山坡地保育條例的適用對象,在「海拔100公尺以上,或坡度超過5%」的林地,這樣也就是說,平原或台地的森林,若是自己的財產便可以「自由砍伐」,無法可管。
然而,當樹木倒下之後,便是土壤貧瘠的開始。
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(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) 第 3 條
本條例所稱山坡地,係指國有林事業區、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,經
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、行政區域或保育、利用之需要,就
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,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、私有土地:
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。
二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,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。森林法 (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 10 條森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由主管機關限制採伐:
一 林地陡峻或土層淺薄,復舊造林困難者。
二 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。
三 位於水庫集水區、溪流水源地帶、河岸沖蝕地帶、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。
四 其他必要限制採伐地區。第 22 條
國有林、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:
一 為預防水害、風害、潮害、鹽害、煙害所必要者。
二 為涵養水源、保護水庫所必要者。
三 為防止砂、土崩壞及飛沙、墜石、泮冰、頹雪等害所必要者。
四 為國防上所必要者。
五 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。
六 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。
七 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。
八 為保存名勝、古蹟、風景所必要者。
九 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。法規來源: http://law.moj.gov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