朋友說:千萬不要像他一樣,如果有繼承,要趕快去申請或製作遺產清冊,然後看有沒有繼承到任何債務。
朋友的狀況是,債務是阿嬤欠的(跟他父母有關),阿嬤過世後,爸爸和姑姑拋棄了遺產,因為知道同時也會繼承債務,結果小孩沒辦法在跟爸爸同時間拋棄,要等姑姑完成後才成功,後來過了有效期三個月,他們才知道沒有拋棄成功。
不過這時也不能輕忽怕麻煩,應該立刻繼續辦理。本案例朋友是怕麻煩或是不知情,時間三年後,債主是親戚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要從朋友身上收回繼承到的財產,他們才正式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。
幸好現在的法律已經有改過為「限定繼承」,避免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受影響,限定繼承的狀態下,債務人只能要求償還繼承到的遺產。
不過即使如此,還有一些細節:
- 沒有拋棄繼承,反而拿財產去交易,那就實務上也認可了繼承到的債務,實質上等於認可繼承,無法拋棄繼承了
- 也因此最好在交易繼承到的財產前,先了解債務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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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本次有個案外案,債權人要跟朋友討實際上他們沒有繼承的財產。
朋友繼承到了土地,但地上的房子是個沒有登記的違建,自古以來由阿嬤+朋友他們一家使用,但這個在遺產清冊裡似乎不屬於他們的財產。
但這次好像本問題有點無解,阿嬤欠款大於財產,也因此債權人的確有權利聲討繼承到的財產,但債權人有權利要求他們轉讓目前遺產清冊中,沒有列出的房子嗎?
目前他們討論是要簽轉讓契約,但沒有房屋所有權狀究竟要怎麼簽(疑惑)。幸好朋友他們是完全沒有想要繼承這些財產,就基本上通通想辦法拋棄或不再煩他們就好,但我怎麼想都覺得好像有點風險。
對此類案情有知識的朋友,若知道一些注意事項,歡迎私訊提醒我,我會跟朋友說說。